二三一、十条条约
这不可能这位公子,我根本不可能答应这些。”
自然不可能答应,这卷文书中密密麻麻罗列了十余条条款,第一条就是令高丽开海,高丽任何一座港口,都必须对大宋东海商会海船开放,许其自由贸易、停泊、补给;第二条令高丽在其四座港城中设置租界,租界内允许大宋东海商会商人定居;第三条凡是大宋东海商会货物,高丽不得私收关税,须与东海商会协议;第四条东海商会所属在高丽享有治外法权,若有违法之举,须有东海商会代表在场,得其许可,方可审判处刑;第五条则是高丽各级官吏,都须给予大宋东海商会各种方便;第六条高丽许东海商会在高丽开办道观、学校,并给予各种方便;第七条高丽许东海商会在其境内勘探矿藏募人开矿,并给予各种方便;第八条高丽每年须向东海商会平价出售粮食,以宋钱折算价格,数量不得少于五十万石;第九条东海商会有招募高丽男女为工之权,高丽朝廷不得阻挠;第十条高丽女子有愿嫁与东海商会者,其朝廷、亲族、父母,皆不许阻拦。
说白了,这就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便于东海商会向高丽输出商品,同时搜刮高丽的各种物产,甚至包括其人口。
这些条约,放在任何一国,都不会轻易签订,更何况拓俊京只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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