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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卷 家与国 第六十三章 问题

就是那些反对‘变法’的文明人士在报纸上提出来的,但赞同‘诛族’的人却是一些大族族长,他们在报纸讽刺那些文明人士是吃饱了撑的,自己不是宗族还管宗族的事情。

    如此‘恶法’,当然被廷尉府内外的文明人士齐齐反对,大理寺九个最高大法官不得不就此展开长达一年多时间的辩论,到最后还是数据说话——赞成‘诛族’的许世英等人,用三千五百多个案例证明,对涉及宗族的犯罪,仅仅处罚个人是毫无作用的。因为在宗族或类似宗族的会道门内,底层是非常容易被上层人物胁迫犯罪,而这些人的犯罪所得却是他难以享受的,因此,对这种性质的犯罪唯一有效的处罚措施,就是抛弃西洋以个人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继续实行中华旧有的、以户为基础的法律主体。

    为了避免误伤,对以户为法律主体的修正有二:如果有人一出生就在一个犯罪家庭内,那么他有权在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无理由申请分户,财产则按宗族管理法的规定分割——单独出户的结果往往是身无分文。但这最少使其规避了‘诛族’的法律风险。因此,是靠家族荫护同时承担家族责任,还是规避责任自己白手成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同样,如果族中有人惯于偷盗却屡教不改。那族长亦可将此人驱逐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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