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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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代以来,凭借科举制度的发达,皇权对贵族阶层的斗争节节胜利,实际上到宋代初年,贵族在中国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已经不复存在,此后皇权主要通过科举制度选拔的官员而非凭借血统出身的贵族来统治庞大的帝国。过去曾对皇权造成威胁的藩王、宦官、藩镇、外戚等势力集团在皇权和科举官吏这一强大联盟面前也不复存在,可以说宋代以后的皇帝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指数要比他们的前辈来要高得多。但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一个新的问题在皇权面前出现了——那就是缙绅集团。
所谓缙绅集团,是指各级官员以及官员的预备队、其中包括致仕官、封增官、捐纳官以及国子监与府州县学的生员,虽然明代的中国贵族阶层已经式微,但缙绅集团又形成了一个新的,更加强大的特权阶层。缙绅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平民,明律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只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即官员假如犯罪,并非由司法机关加以审判,而是必须通过皇权或者上级官员审判。而且官员即使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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