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章 天灾实人祸
权限为四十二年。
但用来耕种的田地,也分为两类。
一类是可以继承的,叫做‘永业田’,另一类不能不继承的,叫做‘口分田’。
两类的区别就在于。‘永业田’是不被国家收走,‘口分田’则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大唐前期,耕地只可以出租,是不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但自天宝年间起始,大唐的土地制度,就由均田制,变成了租庸制。
买卖和抵押,也都变得合法。
由此,则出现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
一些不良乡绅,则会勾结官府。对百姓许以重金收购,待拿到田地契约之后,则更改收购账目。
如此一来,百姓卖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却只拿到寥寥无几的钱财。
为了生存,百姓只得再从乡绅手中租借土地。
然而,乡绅租借土地,自然不会便宜。
老百姓不仅要上交赋税,还要给乡绅上交租金。
这就使得原本就生活拮据的百姓,变得更加贫穷。
这老者所在的桑山县便是如此。
绝大部分的土地。都被乡绅与官府相互勾结,致使土地全部落到了乡绅手中。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