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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鄙视“劳教”

劳教案件只要被告到法院走程序,咱公安局几乎全部都是败诉的。

    现在,你看,咱法学大教授到底是研究法律的,居然想要钻我们国家的这个法律空子呢。

    所以我呀,我提审回来后,立刻就把他的说辞转告我们头儿啦。

    结果你猜,嗨——没多久,我再次去提审他的时候,他再也不说要上法院告我们啦。

    呵呵,告诉你,我的头儿都交代我了,让我马上提请,要批他个三年时间的劳教呢。

    平傃知道: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但劳教制度到底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劳教制度也有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剥夺公民自由的时间过长,随意性很大。

    三是缺乏监督。

    公安部门既是劳教的批准、执行机关,也是复查、申诉机关,对公民来说缺乏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

    平傃上大学时候就曾经认为,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目前有很多法律工作者根据立法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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