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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一种感动

责任、义务和权力。详细、简练的,毫无漏洞的,将整体、组织结构都叙述完毕。《宪法》便进而记叙了《宪法》的性质,是代表了复兴中华、富裕民众的,是代表了什么样的“统治意志”的,是继承了道、墨思想的,是有别于西方法律,根植于传统,去其糟粕的,是“制大道以为器”的,是“大道至简”的,是为保证人民安、信、生这三条最基本的权利,而制定的!

    “安”就是“安定”——只有安定,人民才能生活的好,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

    “信”就是“信义”——唯“信”与“义”,可以使一个团体信任、团结,唯有信任、团结,才能安定,幸福。

    “生”就是“生存”——这是每一个人的,最为起码的一个权力。

    ……

    故,《宪法》规定了《刑律》,凡危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皆归于《刑律》,一共有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五条,具体解释若干。在《刑律》之下,则为《民规》,其内容为各地之政府于民众协商约法,只要不违背《宪法》的内容,便可以通过,成为当地的一种“生活准则”和“规范”。

    这样的规范,相当的多,包括了工商企业之间的约法、社区、乡村的约法、学校教育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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