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章 明末三饷,扬州市舶司
具体的关税,则分为引税、水税、陆税和加征税四种。
其中引税,就是许可证税,所有从扬州港进出口的海商,都得先申报由引,取得许可证。交纳引税,登记船只、人员等信息。
而水税,则是按船只的大小征税,往贩西洋的船只宽1丈6尺以上者,征银5两;每多1尺,加征银5钱。
陆税,则是商品进出口税,按货物价值百分之四五征税。
加征税,则是因为此时许多从吕宋等地回来的船只,多携带银两而不带货物。
因此,要对那些从吕宋回来的船只,每船加征二百两银子的加征税。如果船只运回的是米,则每石米税银一分二钱。
扬州港市舶市的税收,主要就是这四类,具体的则还会有些港口的其他收费。
这些有关征税制度,都是李子霄让手下人,参照唐宋一来的市舶市制度,加以此时明末的国情,修改后完成的。
扬州市舶司建起来以后,还会有设有辑私部队,但凡是没有扬州市舶司发放由引的船只,都将会被被查处扣留。
当然,李子霄也没指望扬州市舶司真的能杜绝走私,因为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甚至于,此时李子霄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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