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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三章 自由的代价

地的权力?

    如果土地成为了私有财产,就具备了继承的属性,在无法保证新增人口拥有土地的情况下,他们的后代就会说:凭什么有些人生来就有土地,有些人生来就该没有立锥之地,这真的公平吗?

    另外,在我们华夏国里,所有的土地都需要尽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许多涉及到大家公共利益的建设必须要统一进行规划,如果把土地全部分给了个人所有,那又该如何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呢?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建设部决定修一条到夷陵的直路,修路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该如何调济?

    一些人可能会被这条道路占掉一小部分土地,这样的损失他承受得起,但一些人可能会失去大部分土地,这样的损失他承受不起。

    对于个人这些承受不起的损失,国家又该如何去补偿呢?

    国家所有的土地都已经分给了个人,又该到哪里去找合适的地方来补偿这些人呢?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就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就限制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步伐。

    就好像我先前说的,如果其他三国的人无法利用的土地,就是在舍弃上天的恩赐,所以我们就可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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