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5章 司法改革的大幕
国之大事。司法是否清明,与每一个百姓都息息相关,也处处影响着朝廷的公信力,不可不慎。朕以下说的话。望白尚书能牢记下来,并竭力辅佐朕完成这次改革。
但在朕看来,司法是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负责判案的官员不应有主观的判断,不能以权操控司法审判。其不过是律法的传声筒,在审判的过程中,只能依照大理寺制定出来的法律精确地采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法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必须严格受到限制。
司法的第一特性应该是中立性,不偏不倚,这一在历朝的案件审理中,也有亲属回避制度为例,但这还不够,除此之外,还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审案官员的中立地位才行。
司法的第二特性是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朕下旨皇帝不得直接干涉司法审判,正是为了保证它的独立性。朕希望看到司法部门不仅完全地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而且还享有违反大秦律的审查权,可以撤销违反大秦律的法律和行政行为。
第三,朕要强调的是统一,这统一性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司法权由法定部门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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