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
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行政地位和相互关系
1、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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