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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具法律效力。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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