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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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