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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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