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部分
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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