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
务。在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持家庭的团结和加强政府控制之间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尤其是在全国国民大会期间,革命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护个人免受可能出现的家庭或者教会暴力的。盖章的书信尤其令人作呕,因为它们常常被家庭用来拘押那些反叛和挥霍的孩子。不过,1790年8月成立了家庭法庭机构,立法者通过它来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甚至包括离婚问题。但《民法典》对于个人的关心却远远不够,特别是妇女的快乐和自由,它强调的是父亲的权力。本来属于家庭法庭的权力要么回到父亲的手里,要么被国家法庭所接管。总的来说,政府限制家庭和教会的权力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权力;它保障个人的权利,维护家庭的团结,并限制家长的权力。
在离婚案件上,个人的权利、家庭的维持和政府的控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非常明显的。离婚案件在大革命时期才首次出现在法国历史上。离婚是1791年宪法所表述的自由在逻辑上的延伸。宪法第7条把婚姻世俗化了,它是这样表述的:“从此,法律认为婚姻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如果婚姻是双方一致同意基础上的民事合同,那就存在着破裂的可能。先前的条件给了这些理由更进一步的可能。在民法中,神职人员是与天主教会相分离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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