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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部分

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发挥着一项本质的、规律的功能,它扮演了“隐藏着的上帝”的角s。

    这个主张在欧洲得到了公认。《凯瑟琳的大厅》描述了在19世纪初的英国,福音派新教会者和功利主义者是怎样同时阐述他们关于家庭生活的观念的。在公众社会,本瑟姆的“图解”通过父亲威严的注视,说明不管是上帝指派或是依照理智 ,父亲就是家庭的主宰,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主人。

    关于私有和公有之间有相似之处的观点,哲学家黑格尔或许阐述得最为全面。在《权力哲学的原则》(1821)中,他诠释了个人、公众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基础是个人,因为所有的权力都授予了个人。事物本身决定了自身,为使其本身具体化,就要求拥有个人财产。人的自杀行为是人的自我权力的最终体现,就好像人的犯罪行为只是人的自身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是个人是从属于家庭的,这样一些家庭团体就组成了公众社会最基本的“圈子”。没有家庭,国家将会面临应付“畸形的团体”即的压力,不得不时刻提防出现。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伦理道德的守护者。家庭是建立在得到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础上的。在家庭中,感情不是必需的,甚至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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