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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部分

卷第9章第375至382款规定的:“在慎重考虑的前提下,对孩子行为不满的父亲允许向当地法院即区法院提起诉讼。”不满16岁的孩子可以最多囚禁1个月,16岁至成年最多可以囚禁6个月。正式手续非常简单,就像保证不说粗话一样,不需要书面材料,除了逮捕证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而逮捕证上也不必说明逮捕的原因。如果孩子从监狱释放出来后“再次犯科”,那么可以再次下令拘捕。为了让贫穷家庭也能享受到这一“服务”,法国于1841年和1855年先后两次同意,如果某个家庭无力支付抚养囚犯的有关费用,国家可以出资。作为家长惩罚的牺牲品,孩子的待遇与少年犯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没有经过审理”而已:如果家庭,即父亲不愿将孩子领回,那么可以将其囚禁至成年。

    精神病患者和低能儿没有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在1838年的法律规定下,可以应他们家庭的要求将这些孩子拘禁。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在此处也得到了肯定,从“西里里的克莱芒斯”这一故事中便可以看出。克莱芒斯是爱米莉的姐姐,她们家费尽力气才将她从禁闭中解脱出来。19世纪禁闭“疯女人”的案例大幅增加,根据雅尼克?里帕的统计,妇女精神错乱的案件从1845~1849年的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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