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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部分

世纪,服丧期的确变得长了一些,而且在整个世纪中服丧期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在巴黎,寡妇要服丧1年6个月,外省则是两年。

    男人们为妻子服丧的时间却只有她们的一半:在巴黎是6个月,在其他地方是1年。1913年出版的一本书是唯一描述了相等服丧期的来源,寡妇和鳏夫都是两年。其中独树一帜的建议还包括:为父母服丧两年;所有其他人则限制到1年甚至按1828年《民法典》中的例子是6个月。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随着19世纪的推移,服丧期确实是延长了而没有减少。为祖父母服丧的时间从四个半星期上升到6个星期,为兄弟姐妹服丧的时间从两个月上升到6个月,为叔伯婶姨服丧的时间从3个星期上升为3个月。为直系表兄弟姐妹的服丧时间基本未变:1828年时是15天,后来从15天到了1个月。在第二帝国期间,父母开始为夭折的孩子穿戴丧服。

    服丧包括三个阶段。依据寡妇的情形来看,她的主服丧期在巴黎要持续四个半月,在其他地方是6个月。在这期间,她穿黑s的绒线服装,一方黑s绉纱做的头巾和面纱,黑s的亚麻手套,不能佩戴珠宝,也不能烫发或喷香水。随后是3个月的部分服丧期,其间她可以将白s、灰s或淡紫s的服装与黑s的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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