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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第240章

舍我其谁」的感觉。

    第四是「准司法权」。虽然纪委只是一个调查者和党内处理的决策者,但实际上,它的触角深入到了司法领域。对于腐败分子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纪委如果决定不移交给检察院,那么哪怕腐败再严重,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调查对象的最终处理,纪委可以内部和法院、检察院打招呼,要求大致判到什么程度,法院不能不听;甚至,在法院的不少反腐败案卷材料中,会有纪委赫然盖章的公函,称某某被告人「配合调查」、「有功」云云,要求不起诉或者轻判,这些公函,胜过律师的万句辩论,甚至有一言九鼎之效。

    由上可见,纪委的确是一个权力无限、威风无限的机构。但正是那句格言:「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如果不尽快矫正纪检机制,不尽快对纪委的权力作出监督,纪检工作将会面临严重的危机,也可能成为新的腐败源。在不受限制的纪检权力面前,不管是被调查的官员还是其他公权机构,抑或是普通公民,很多人恐怕会有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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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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