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结
的罪行。
同时,被告人亲属自愿一次X赔偿被害人田园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0000欧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田园的书面陈述,证人兰涛、阿德莱德、切尔西的证言,301240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琦因感情纠纷,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将被害人田园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论犯罪动机还是实施过程都较为恶劣,应该给予严惩,以警示後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於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自愿递交书面材料谅解被告人的所作所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比利时王国刑法》第一百XX条第二款、第七十X条第一款、第四十X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服刑日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於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布鲁塞尔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