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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章

庭审判的依据。

    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

    埃内斯托?米兰达(Ero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和绑架系他所为。

    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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