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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结案

责人的分歧,集中在“是否防卫过当”之上。

    这个案子,有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枪支!

    如果范鸿宇不曾夺枪,恐怕就不会有这个疑义了。八十年代,枪支管制极其严格,至少文件规定极其严格。

    在整个过程之中,范鸿宇一共开了三枪。第一枪,击伤了司机。第二枪,轰掉郑峰匡的耳朵,几乎令郑峰匡的右耳失聪。第三枪则是空枪,起个震慑作用,未曾伤人。

    专案组对第一枪的认定,比较一致。

    这一枪应该开的。

    当时情形危急,司机持刀扑上,敌众我寡,范鸿宇要确保解救受害人佟雨,还要保护自身的安全,断然开枪,可以接受。

    关键是第二枪和第三枪有没有开的必要。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反复讨论,最终段宸欣拍板,认定为正当防卫。

    范鸿宇的行为,略有过激,第二枪第三枪可以不开,但已经开了,也不能算是防卫过当。

    按照程序而言,是否防卫过当,其实应该由法庭最后认定,但根据当时国内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段宸欣拍了板,就等于盖棺定论,再无人会有异议。

    省委政法委书记的权威,可不容人轻易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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