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翻供之谜
名不可能成立。黄县尉听闻此事,就想要借着老婆的关系谋夺宁家的财产,因此指使隔壁老王改了口供,说当年是租婢生子,所以宁可殴父的罪名应当成立。
案情的关键不在于黄县尉是怎样说服隔壁老王的——隔壁老王一开始状告宁可殴父,就已经不顾亲情血缘,想要把亲儿子置之死地了,对于黄县尉的要求,顺水推舟即可。关键在于,县丞面对前后完全不同的两份证供,为什么认准了后一份儿,而不再加以深入调查?他是真的昏庸糊涂呢,还是为卖黄县尉的人情,甚至是收受了黄县尉的贿赂呢?
是勋还在那儿苦思冥想,卢洪瞧不过去了,迈前一步,先朝是勋鞠了个躬,然后转头询问吴质:“即便租婢,也当有契约,可有契约呈堂?”吴质一边点头,一边说没有——“初次审案,县丞即要隔壁老王将借种的契约取来验证,老王本说回家去取,可是二次审案,不但翻了口供,还说年深日久,契约已经找不到了。”
卢洪又问:“这般契约,按理当有中人,亦当在官府有所备案,县丞可曾去召问中人,可曾去查过旧档呢?”
吴质轻轻摇头,叹了一口气:“倘若屠县丞去召问了中人,并且出示过契约旧档,小人也便不敢多事了。还是小人偶尔听人说起,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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