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谋逆(一)(求收藏求推荐!)
这叫上下有别;不符合这种标准的人,例如丁一只是秀才功名,所以如果蓄养奴仆近百人,绝对就是僭越逾制,那么如果有人告发,丁一就有罪了,养的仆人不合身份,是要谋反么?
那怎么办呢?
于是办事的人,就把卖身契约弄成所谓婚书、投到文书,名义不同,性质一致。例如上面那婚书,就提到“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听人使唤明确了义务,后面又是“长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不能认祖归宗了,这不就是卖身契么?
而雪凝取来另一张叫做“连名戒约”的,上面则就写着:“……不服主公约束,纠众倡乱。经家主呈告官处治蒙县主开恩不深重究押令当堂写立连名戒约。身等自知前非悔过自新,磕求家主仍复收留。嗣后永遵约束小心供役再不敢纠众抗拒……”下面是日期、文书之中提到一众仆人的押记、官府押记等等。
便几乎就是卖命文书了,而这份连名戒约,则是说这些仆人以前反抗过丁一这家主,经官府判决之后,他们全都连坐,如果有一人再反抗家主,其他人都要追究责任。
明代自然不是如元清亡国时期一样,奴婢可以任意打死。但不论哪个封建朝代,对于恶仆欺主,官府必定是重罚的;至于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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