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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

间,记不起来。你看看,这是有法可依的。全国都在收这个费,总不能是违法的吧?”

    李毅道:“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未必是对的。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

    戴鹏飞道:“中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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