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第四章
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我想请教一下贾部长和黄副秘书长,我们海北的这个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
贾大雄看看时间已近十点,知道越拖下去会越被动,就没有接那个副主任的话茬,而是清了清嗓门说:这样吧,我们就不再在是非对错问题上纠缠了。今天哩,我们是带着市委常委会的决议来做工作,希望在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