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部分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姐姐那位母老虎一样的舅妈之所以有恃无恐,仗的也就是这个。按照民法的原则,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是二年,过了这个期限的话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个时效的计算是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侵权的那天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姐姐今年26岁,外婆是在姐姐6岁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个年头,正好赶上最长时效。幸亏我们今天陪方小怡去玩,回来途中遇上这事,不然姐姐是不会想再争这房产的,等过了今年的话,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再受理了,真是好悬啊。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财产的取得权,但前提是对方承认我们的权利并承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看舅舅舅妈这融德性,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刚刚才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时效的诉讼前提。外婆去世时姐姐才6岁,当然是不可能知道什么房产的事的,但那时爸爸还在世,是姐姐的监护人,他是应该知道外婆房产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对舅舅的所作所为冷了心,不想为房产的事和他们争。当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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