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部分
四、横滨市。
五、京都市。
六、广岛市。
七、高知市。
中国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所开各口岸驻扎。
第二、中国轮船得驶入下列各口岸,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东京、新舄、扎幌市、横滨、广岛、函馆、名古屋、松山、冈山、下关十市。
二、中国臣民在日本内地购买经工作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綮存货。
三、中国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出口,只交所订进口税。中国臣民在日本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日本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中国臣民运入日本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将全部日军俘虏尽数交还,但有不愿归国者,中国尊重本人意愿,任其选择居留处。日本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中国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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