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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部分

拉到公路上才放手。傅翠莲摇摇晃晃走了几步,吐了一口鲜血,然后就倒在地上。这时从前方来了一辆车,罗伟怕暴露,慌忙走回政府大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傅翠莲系外力作用于颈部,造成气气管横断呼吸衰绝而死亡。被告人罗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严惩。”

    公诉人说完后,向法庭出示了邬巧云写的供词。

    罗伟这才如梦初醒,原来他的有罪供述,已被作为直接证据给他定罪,这真是天大的冤枉!他当庭翻供:“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几天几夜不让休息的情况下作出的,是违心的,其实自己根本就没有杀人,也没有和邬巧云发生性关系。”

    律师张宇帆站起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对人犯用非常手段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我认为本案至少有三个疑点:一是傅翠莲是不是罗伟的旧情人,现在已死无对证;二是邬巧云的供词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写的?她是否真的和罗伟有性关系?因为她本人并未出庭作证;三是间接证据只能从时间上和空间上说明被告人有作案的可能,但不能确认就是被告人作的案。证据间不能充分印证,不能形成内在的完整的证据锁链,所以不能给被告定罪。”

    律师张宇帆尽力的替罗伟辩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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