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部分
异之外什么也不表明。它们分布的广泛及其相互间的连续性向我们表明:所谓“正常的”和“反常的”之类术语,不在科学的词汇表之中。充其量说来,所谓“反常”,也只不过表明某些个人的性活动频率在人群中较少出现,或表明这类性释放途径在总体人群中并不通用。但即使如此,这也只能表明这些个人稀少,而非“反常”。再进一步说,我们在以后各章中将根据事实材料证明:许多在教科书上被确定为“变态”或“反常”的性行为方式,实际上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达到30%、60%甚至75%。因此,对这类性行为来说,连因其稀少而被斥为反常,也不足为凭了。
“反常”这一术语,在医学病理学上是指与一个活体的生理健康相抵触的状况。在社会意识中;“反常”可以指那些导致个人与社会适应不良的性活动。但是这样一来,就立即涉及两个定义:个人的生活怎么才叫好?什么样的社会评价才叫好?而我们知道,这两方面的定义远不如生理学对健康的定义来得精确。绝不能说任何偏离性道德的性活动,或任何违背社会禁忌的性活动,都总是甚至永远是某种神经病或精神病。我们所调查的大量个案中,大多数从事违背禁忌的性活动的人,都没有因自己的性活动而产生特殊苦恼。许多心理学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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