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部分
与先前报道的许宗衡20多亿元的受贿数额相比,郑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大大“缩水”以至于实现了“质的不同”。再加“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于是“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判决理由似乎可圆满成立。
然而,以法律之专业眼光审视,郑州市中院提供的这条判决书信息却并不合格。比如,这里的“3318万余元”,是不是包含许宗衡主动坦白出来的受贿金额?它是侦查、监察后原本掌握的数额,还是许宗衡全部的犯罪事实?按法律文书正常的读写规则来理解,这一数字应该为许宗衡的“全罪”,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纪检与法院在许宗衡坦白之前,原本掌握的他的贿款数额有几多,许宗衡本人交代出的涉罪金额又是多少呢?
不要说这一问没必要,公众有权知道这些。许宗衡主动交代了什么、交代了多少不被司法机关所知的罪行,显然非常重要,这直接涉及判决公正与否,也涉及“人心”信服与否的问题。
许宗衡的“3318万余元”,并不是在5月9日的判决过程中认定的。据新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