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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部分

张对立的时候,郑天良同志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化解矛盾,致使随行的实验区派出所所长钟明违反公安部《人民警察枪械管理和使用条例》向群众开枪示威,造成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五月十三日,实验区建设工地在没有起吊设备的保证下,无视生产安全,致使施工的民工用木杠抬楼板非法安装,造成木杠断裂、民工金太光被楼板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后果极为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郑天良同志作为实验区的主要负责人,对这两起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十一月十二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郑天良同志行政记过处分。(涉及两事件的其他人员,建议合安县委县政府另行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上报市委)

    抄报:省委组织部、公安厅、建设厅安全生产办公室

    抄送:市人大、政协、纪委、市直各单位、各县县委、县政府

    中共河远市委员会

    一九九0 年十一月十三日

    文件下发后,黄以恒找郑天良谈了一次话,他们两人在深秋的下午坐在黄以恒办公室的沙发里喝茶抽烟,黄以恒安慰郑天良说:“为这事,我找到市委好几次,梁书记倒是没话说,而且也坚决不同意处分,但市委也不是梁书记一个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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