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部分
不能让他们形成气候!”从此,全国各地警方每年都把“打团伙、挖窝子、追逃犯、破大案”列为“严打”和专项斗争的重点,1992年至1993年,公安部就反境外黑社会渗透和国内带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问题几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并专门成立了反有组织犯罪机构,具体指导全国“反黑”除恶工作,要求各地警方强化三点:一是充分认识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实践证明远远超过个体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影响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因素,如果任其发展成像港、澳、台和西方国家那样的黑社会组织,后果将非常严重;三是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境外黑社会渗透,对境内犯罪有很大的诱发作用,一旦内外勾结进行犯罪活动,将给社会肌体造成很大的腐蚀性和危害性。因此,各地警方务必将“反黑”除恶工作列入“严打”斗争重要议程,坚决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使之形成气候!
公安部白副部长还就认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提出了六条标准:1在当地已形成一股恶势力,有一定势力范围;2犯罪职业化,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3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固定;4反社会性特别强,作恶多端,残害群众;5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控制了部分经济实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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