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部分
174页)第二,在现代社会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由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是普遍现象。
据中国各地方法院统计,离婚诉讼中原告为女性的一般在三分之二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20年代和30年代的离婚案情况也是如此。例如,据上海市1918年统计,女方主动者占60。8%;广州、天津1929年的离婚案中,女方主动者分别为89。4%和85。7%;北平市1930年占71。9%。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例如19世纪初,法国、美国、澳大利亚。
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的女方原告也都在一半以上,有的高达90%;日本1945年以来,妇女起诉离婚占到70一80%;前苏联的女性原告也占70%左右。
由此可见,离婚中女性主动者多于男性,这在本世纪是一个跨地区跨年代的普遍现象。研究者认为,妇女家庭角色自主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徐安琪,第116一123页)第三,离婚后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男性;农村妇女再婚的比例高于城市女性。例如,陕西省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城市女性再婚率为69%,农村却高达93%。普查资料表明,上海:广州、天津、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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