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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部分

三十种之多。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而这些竹简的主人喜,只是一个地方低级官吏,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这些竹简,只不过是他由于工作需要而抄录下来的部分秦律内容。  秦法的规模,也许可以援引汉法的规模做参考。汉法“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可谓是“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时间紧迫,李斯和蒙恬两人废寝忘食,不眠不休,硬是在七天之内,将秦法乃至历代判例均翻检了个遍。然而,让他们绝望的是,并没有发现任何有利于郑国的条款。显然,直接从法律上来搭救郑国,已经是完全没有了可能。时已深夜,万籁无声,李斯推窗外望,但见屋脊阶下,有夺目白霜。寒风入室,将孤灯之焰吹拂摇荡,而李斯和蒙恬的影子,也在墙壁上怪异地移位拉长。  蒙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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