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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部分

妇女,临去再是一把大火,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帝国的珍贵藏书,就此付之一炬。可怜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圣人之微言,最终只化为若干焦耳的热量而已。

    所以,刘大魁作《焚书辨》,毫不客气地指出:书之焚,非李斯之罪,实项羽之罪也。

    单就秦国焚书而言,其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也并没有像想象的那样严重。《汉书?艺文志》所载677种著作,其中约有524种,即77%,现在已不复存在。这个事实说明,汉以后的几个世纪,特别在印刷术流行前,文献损坏所造成的总的损失,也许甚至大于秦代的焚书。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没有焚书之事发生,传下的周代的残简也不可能大大多于现在实际存在的数量。

    3、历代焚书简史

    关于焚书,李斯并非始作俑者。前此,孟子有云:诸侯恶周礼害己,而皆去其典籍。《韩非子》也云:商君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

    到了后世,焚书更是屡见不鲜。

    隋人牛弘作《上表请开献书之路》,历数书之五厄(不解何故,漏却项羽):

    秦皇驭宇,下焚书之令。此则书之一厄也。王莽之末,长安兵起,宫室图书,并从焚烬。此则书之二厄也。孝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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