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百八十一章 严打(五)
因为远东公司还并没有颁布各项法律,所以此次公审的执法依据,还是依照大明律的有关条款。
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
只是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
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地方土豪劣绅与各地官府官员胥吏相互勾结,平日里为祸乡里,鱼肉百姓根本无所顾忌,甚至不在乎留下把柄证据,反正底层百姓也是状告无门。
而且公司此次严打行动中的目标,都是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典型,所以各地的严打工作小组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基本没有遇到什么阻力,都是一查一个准,每件案子的人证物证都非常充分,很多恶贯满盈的土豪劣绅,他们的材料高达十几页,甚至是几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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