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蜀道难 第二百九八章 【根由】
多置良田美宅,从此夜夜笙歌颐养天年。”
而大宋朝立国之后采取的土地政策又是“不抑兼并”何“田制不立”,更实行的是官田征租,民田纳税的法律,也就是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构成了偏斜。
北宋早期耕恳土地分民田和官田两大类:其中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属于民田;政府的屯田、官庄的土地属封建国家所有,主要属于官田。
而北宋的农业税收也沿袭了许多唐末五代乱世的征收名目,琐碎繁多,大致可分为正税与附加税两类,田税和丁税两方面。首先就是沿袭了唐代中期杨炎所创立的田赋制度“两税法”,面向全部主户亦即所谓“有常产”的“税户”征收土地税,分夏秋两次。宋初一般按照亩收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但部分地区仍依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这是宋朝政府征收农民的正税。
两税之外,又还有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的附加税。如丁口之赋以身丁为主要对象征收,沿用了历代的人头税,不管有无土地,全需交纳。杂变之赋(又名沿纳)内容很多,牛皮、盐、曲(酿酒所用)等税收都在范围。到了宋仁宗时规定这两种税收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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