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梁山破 第四百八八章 【转回】
的刺字,有的刺图案。如犯强盗罪但又够不成上死刑的,只在额上刺“强盗”两字。对犯一般强盗罪的,在耳后刺环形团,应受徒、流刑的刺成方块形,应受杖刑的则刺成圆圈。二是刺墨的深浅不同,一般是根据流刑的远近来决定,发配最远地区的刺七分,发配最近地区的刺四分。三是刺墨的位置不同,罪行重的刺面颊,罪刑中等的刺额角,罪刑较轻的刺耳后。
此外,是否要刺墨还要依犯罪者的身份来决定。开始实施刺配刑时不分尊卑贵贱,一律要刺墨,后来认为这样做有失高贵者的尊严,比如,当官的一旦犯罪,也像普通百姓一样往脸上刺字,若再重入官场将成何体统,所以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凡朝廷命官应处以刺配刑的不再刺墨,甚至后来主仆同时犯罪,也只刺奴仆而不刺主人了。再后来,只要手中有钱,连脊杖刑也可免除,真正意义上的刺配之刑完全变样了。
如这陈海,犯罪之前可是解州官府的弓手都头地方武装部的长官,民兵团长,也算是有官身之人,虽然是失手误杀了两人,且被判的是流放三千里,按照律例至少也是要刺在额头上,如宋江那般明明白白刺个“迭配江州”,不过他应该是有些关系,所以这才刺在了耳后。
听他解说,众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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