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燕云急 第五百六八章 【安置】
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屋之人有一道资格审查程序。店宅务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是不准承租本务公屋的,“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杖一百以上。”这么规定自然是为了防范店宅务舞弊营私。
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还禁止租赁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转租房屋:“应宣借舍屋,须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产业,却将转赁,委店宅务常切觉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这个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应该向无处栖身的低收入者开放。你已有房产,却想承赁一间廉租房来转租赚取差价,肯定不能允许。为防止有人当“二房东”,凡租住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要填写“赁历”;退赁之时,“令监官躬往检覆”,又“令先纳旧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务公屋的租户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户添修的那部分建筑物产权归谁,这些问题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规范。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称,“店宅务舍屋欹垫人户欲备材添修者,须约退赁时润官不折动,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
大中祥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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