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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五章 【安置】

安置这些乡民要用些什么律例。”

    这大宋开国之后,对于逃荒、兵灾等等造成的流民迁徙,出台过许多相关的政策,其中最为有名的便是将流民全部征募为军整编为兵。可以说在对流民的救济与安置方面,大宋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都是颇有成效的,并且朝廷还针对流民的临时收容、长期安置、遣返回乡、恢复生产等方面也下发了专门的律法和条例作为应对措施。

    不过,也正是因为有了诸多的律法和条例,反而对黄杰和姚政眼下想要将眼前的近万流民,以及预期不久即将到来的数万人规模流民潮都留在黄州的想法造成了困难。

    这首先,此时大宋朝廷对流民的救助极端丰厚。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河北东路受灾,流民群起,宋神宗担心老百姓饿肚子,决定特批五万石粮食给河北东路赈济流民,而给出的赈济标准是成人每天两升米,孩子减半(出自《续资治通鉴长编》)。

    自此之后,赈济流民的标准就以此为底线,只可增不可减,因此要么官府无力赈济,州县紧闭城门不让流民入内,要么就得按照这个标准来赈济,否则就是犯了朝廷律法。

    而且,光给吃的还不够,还得居者有其屋,不能让流民露宿街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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