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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供状

吧?先自己写个供状吧!”

    供状?哥从来没接触过啊!具体什么格式?

    王定光用右手食指抠了耳鬓,老老实实地回答:“字写得丑,怕污了您的法眼!”

    展通判含着一口茶水,“唔“了一声,一边点这头,一边将镇纸挪到一旁,对旁边一个承刑书吏说:“还是由你来代写吧!”

    承刑书吏躬身答了一声是,便开始了例行公事的询问。这承刑书吏每讯完一次口供,就对口供进行核对,运笔如飞地作着记录。

    清代时,刑事案件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证据之中最为重要的仍然是供述,口供乃证据之王,正所谓“据供以定案”。

    不一会的功夫,讯问就结束了。承刑书吏递给王定光一张纸,要他签字画押。王定光好奇地接过来一看,真的是一份供状。

    上面抬头一行,靠中间写着两个大字:供状。里面内容写着:供状人王定光,系北直隶小五台山人氏,年二十岁。状供顺治四年五月初五,因不合夜间在大名府街道行走,违反宵禁,故被锁拿。所供是实。最后末尾写着时间顺治四年五月初十,王定光在供状人的地方签了名字,又画了押。

    承刑书吏将供状呈交给展通判。展通判扫了一眼供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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