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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章 袁氏平倭十一条

国,使倭国千年间惧怕我我华夏帝国,使得倭国惧怕者,则大事可成,反之,则一事无成。

    第三,先藩属,进而肢解,再进而彻底同化,共尊我华夏帝国大皇帝陛下。

    第四,倭国素来有天皇万世一系之称,欲图倭国,宜应掌控倭国天皇于华夏天.朝手上,则此可战可和可并。

    第五,倭国之防务应归于华夏大军,其可设立警察维护治安,不得有火炮、重机枪等重武器,警察舰艇吨位不得超一千吨。

    第六,倭国外交由华夏指导,不得与他国订立条约、协议,不得单方对他国作出任何承诺。

    第七,倭国文字有一半华夏文字,为华夏千秋计,应强令倭国废除倭国文字,公文、报刊、契约、凭证、典籍全部采用华夏文字,推行华夏语言;从今以后,倭国古书典籍一律收缴销毁,不得有倭国点滴历史人文传说留诸于世。

    第八,倭国银行不得自制货币,货币一律使用华夏本币。

    第九,倭国不得自建重工业,凡重工业产品,唯有购买华夏工厂,不得购买华夏之外任何国度。

    第十,倭国本土,宜应先肢解,日后逐步同化,先肢解倭国,可让北海道阿鲁伊人独立一国成华夏藩属,大隅海峡以南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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