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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部分阅读

地政机关办理第一顺位设定抵押担保

    。

    三、借款期限:

    自民国96年12月15日起至民国97年12月15日止,期限届满之日,应全数清偿,债权人出

    示涂销资料为据。

    四、本合约期限届满,乙方不为清偿时,本担保之不动产愿迳受法院强制执行。绝无异

    议。利息月利率百分之1,迟延利息百分之2,违约金以每万每日xx计算。

    五、本合约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约书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闻人桀乙方:中华民国96年12月15

    日羽柔在读完借据的内容后,倒抽一口气。

    这未免也太太太太……苛刻了点,又太专业了吧!可见他对台湾律法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不然怎可能在短短的时间内打出这样一篇文章?

    像他这样一个嘴巴又毒、心肠又坏、文笔又好的男人,不当律师真是可惜,不过如果他

    今天真是一名律师,她恐怕被“洗脸”得更惨。

    “你要我一年内把一亿还清,并抵押所有不动产喔?”羽柔要费尽好大的力气,才能勉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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