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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推官莅临打板子

后就甚么都明白了

    难怪简定雍这么爽快地让自己全权负责这个案子,难怪邢捕头也没有任何异议,难怪胥吏们都用同情的眸光看他

    根据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大诰,还有大明律的规定,县衙公人办事是有时间限制的,小事三日,中事五日,大事十日,到时而不决者,轻者鞭笞,重则革除

    这个所谓的“比较”,就是到了限定时间,上级官员下来视察公务完成情况,若不能按时完成,就要对官员胥吏进行处罚

    而官员相对尊贵,又碍于面子问题,所以这种处罚,通常着落在胥吏的身上,也就是说,李秘成了背锅侠

    按照大明的办案规矩,除非是大案要案,大谋逆之类的案子,否则地方上的案件,通常由知县来署理。

    知县将处理结果上报,相当于初审,如果内有冤情,则由直隶的府衙来重审,比如吴县和长洲县,如果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处理不了,便由苏州府知府来处理。

    苏州知府这一关便算是二审,如果还不能解决,便可以到按察使司,由按院来处理,算是终审。

    为了防止冤案发生,大明的都察院设立巡按,通常由御史来担任,巡视地方,若有冤案发生,便由按院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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