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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飙马肇事

这才用一种让人安心的口吻道:“不相干,虽是凶险,但可以医得,伤了肺,但尚未伤及心脉,可以医得。”

    王安石赶忙招呼着大夫前去开方抓药。

    第二天,临川府衙升了堂,审理此一闹市飙马,致人伤残的“马祸”。

    《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马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因其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走车马”意思是策马疯跑,或驾车疾行。“无故”则是指没有公私要紧事务:公务,指的是急递公文,传诵敕令,救火抗洪等公共事务,必须快马加鞭,刻不容缓,私务,是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等紧急事务。

    也就是说,北宋城区之中也有“限速”的规定:

    没有十万火急的要紧事儿,路上又有行人的情况下,策马狂奔,飙马车等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是否伤人,一概视为“危险驾驶”,抓住一次“笞五十”,也就是打五十小板子,类似今天的超速驾驶,抓住扣分一个道理。

    而如果因为“飙马车”“飙马”等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则参照宋代刑律的“故意伤害罪”量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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