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节仁宗其人
行了。如康定元年(1040)十月,仁宗诏:“自今内降指挥与臣僚迁官及差遣者,并令中书、枢密院具条执奏以闻。”皇祐二年(1050)九月,又诏:“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宋仁宗做不到绝不私发手诏,却明言他的手诏“毋辄行”,这便是君权的自我克制。“至和、嘉祐间,嫔御久不迁,屡有干请,上答以无典故,朝廷不肯行。或奏曰:‘圣人出口为敕,批出谁敢违?’上笑曰:‘汝不信,试降敕。’政府果奏无法,命遂寝。”
正史也有记载:高若讷任枢密使时,“凡内降恩,若讷多覆奏不行”;杜衍为宰相,“每内降恩,率寝格不行,积诏旨至十数,辄纳帝前”。嘉祐元年(1056),由于开六塔河失败,淹死数千人。朝廷派遣御史吴中复“往澶州鞫其事”,仁宗既怒且急,一再给吴中复发手诏,批示查案意见,“一日内降至七封”。吴中复带着七封手诏去见仁宗,将手诏还给皇帝,说:“恐狱起奸臣,非盛世所宜有。臣不敢奉诏,乞付中书行出。”意思是皇上你有什么意见,请走法定程序,私自下发手诏,恕不奉行。宋仁宗只能表示同意,“上从之”。
宋仁宗兴趣广泛,还想当下首席**官过把瘾。“时近臣有罪,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