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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回废除分封实行郡县始皇东巡泰山封禅

量、衡作为人类早期商业交换尺度,在商周时期,就其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已比较完备。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单位不统一,但度、量、衡作为商业经营的基础计算模式,成为维护和保证商业贸易公平的准则,一直沿袭至今。

    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就在国内对度、量、衡的标准做过统一规定。秦统一后,秦始皇以秦国的度、量、衡为标准,在原来商鞅颁布的标准器上,再加刻书铭文,或另行制作相同的标准器,加刻书铭文,发放到全国各地,凡是与标准器不同的度、量、衡,一律禁止使用。

    秦统一颁布的度:一引=十丈=2310厘米,一丈=十尺=231厘米,一尺=十寸=23.1厘米,一寸=十分=2.31厘米,一分=0.231厘米。

    秦统一颁布的量:一斛=十斗=20000毫克,一斗=十升=2000毫克,一升=200毫升。

    秦统一颁布的衡:一石=四钧=30360克,一钧=三十斤=7590克,一斤=十六两=253克,一两=二十四铢=15.8克,一铢=0.69克。

    秦始皇在田制上实行统一标准,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这一亩制以后沿用千余年大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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