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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一、痛苦与光明的距离 7

击犯罪经过的被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记录案发经过的试听资料等直接证据;(2)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被告人在案发中心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dna或被告人作案时留下的踹痕、翻痕等痕迹,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以及被告人窃取的赃款、赃物等间接证据。

    虽然在具备上述证据中的一种或数种时仍需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在没有任何一种上述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难以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本案中,眼下没有证明罗小雪犯所指控罪行的直接证据,而他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被盗单元楼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没有形成证明罗小雪犯盗窃罪的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罗小雪到过案发中心现场(即被害人居住的梓昊小区10幢1单元1201室、1203室、905室)并窃得被害人价值十九万四千多元的现金、首饰等物品的事实。

    难道罗小雪确实讲的是真话?

    林睿不敢相信自己的推理,眼前的证据说服不了她,准确的说,她不愿被说服,连她自己也不相信罗小雪没有盗窃这三户人家。为什么不相信,林睿说不出来,摁捺住即将爆发出的困惑,出了检察院,直奔梓昊小区。

    梓昊小区是笠州市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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