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零三章 如此清官
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族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大乾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大乾帝国的政府和之前的中土王朝差不多,都是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历朝皇帝总是不断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族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人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大乾朝仍被广泛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种一方面认为人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性,但对于大乾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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